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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組 招標資訊 | ||
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案號:98100212-3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室內環境改善工程 決標文件資料:決標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室內環境改善工程(案號:第98100212,98100213號) 三、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四、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上級機關名稱:教育部 七、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教育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八、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機關:教育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電話:02-23566051),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3-2)比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十二、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十三、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1_日止。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 •(2)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98年11月6日上午10時。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招標室(A-205室)。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 二十五、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二十六、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十七、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5% 二十八、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 二十九、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三十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一、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三十二、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校總務處出納組。 三十三、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四、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_________;█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5%。 三十五、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六、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七、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民國98年12月10日。 三十八、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後7日內。 三十九、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契約金額5%。 四十一、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自完工驗收翌日起算。 四十二、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驗收合格後,由履約保證金轉為保固保證金。 四十三、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四、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五、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六、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四十七、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四十八、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戶名:財團法人朝陽科技大學,帳號:108-24694888-888,銀行名稱:日盛銀行台中分行(請註明匯款人商號) 四十九、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十一、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五十二、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五十三、決標原則: █(1)最低標: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3)最高標。 五十四、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五十五、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1)總價決標。 •(2)分項決標。 •(3)分組決標。 •(4)依數量決標。 •(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五十六、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五十七、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五十八、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五十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持有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限國內廠商) 2、持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如為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則繳交營業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限國內廠商) 3、提供至投標截止日止之前一年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正本)。 4、投標廠商若屬國外廠商免附第1項文件。 六十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二、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六十三、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准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四、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六十五、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六十六、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六十七、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六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六十九、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台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七十一、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七十三、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其他:規格書 七十四、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七十五、投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採公開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請親自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 交新台幣貳佰元,取據後至本校總務處營繕組領取。或以郵 局匯票貳佰元(抬頭「朝陽科技大學」)寄達本校(校址: 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東路168號)總務處營繕組,請附回郵大 信封並應註明郵購購案名稱、回郵地址及收件人名稱。(郵 資60元)投標文件須於民國98年11月5日17時前,以郵 遞、專人送達。 七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七十七、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無。 七十八、本工程履約期限為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得標廠商完工驗應以書面通知本校相關單位辦理檢驗點收)。本工程完工驗收後保固期限1年(消耗品及天災、人為操作不當造成損壞等除外),保固期內應免費維修。 七十九、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應參照工程位置圖自行前往勘查,並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如有疑義,得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前,以書面向本校請求釋疑,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八 十、投標廠商對投標須知內容若有不明與採購規格疑義之處,請電洽:(04)23323000轉分機6058陳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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